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CHINA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CN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我國有色金屬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相關單位為實現共同意愿而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堅持為政府、為行業、為企業及經營管理者服務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充分發揮政府的參謀助手作用,發揮在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有色金屬工業健康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根據國家政策法規,制定并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二)通過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有關法律法規,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修訂本行業國家標準,負責本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實施監督;
(四)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授權和委托,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工作,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并發布行業信息;
(五)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和委托,對基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六)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和委托,參與質量管理監督工作和資質審查,開展行檢、行評,承擔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查,開展行業損害調查工作,組織科技成果鑒定、評獎;
(七)開展職稱評定、人才交流、業務培訓;依照有關規定創辦刊物,開展咨詢;推廣科技成果;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展銷會、展覽會;
(八)組織行業的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加國際同業組織的活動;
(九)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系,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以下簡稱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會,并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中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并提供法人證書(復印件);
(二)經常務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進行審核,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無特殊情況,超過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至少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聘請名譽職務的有關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出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其他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其他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整體資產劃轉等重大變更事項必須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審議通過。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并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1年4月6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會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